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为其交法定代表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结论:公司法定代表人给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司法人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社保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给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其与公公司法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执行董事只是作为个人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工资,则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个人聘公司法任担任注册公司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司法人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如果公司自愿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否为其办理参保登记自己,征收机构注册公司应否接受缴费?对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基于社会保交险全覆盖的自己理念要求,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参加职工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与现实,公司自愿为其承担缴费义务、为其办理职工参保,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