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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云南省税务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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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培育建设范围)。




(三)重点培育建设主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和发展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支持网络空间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工科企业,以及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四)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五)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培育建设范围。




(六)企业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培育建设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 X证书(学历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培育建设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培育建设、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各州(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指导行政区域内符合培育建设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下载填写《云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申请表》,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到yncjrh@163.com。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纳税、信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视申报企业数量,采取分批次公式的并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培育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产教融合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培育建设产教融合企业,鼓励企业多方位、多层级、多渠道参与办学和引企入教。帮助学校组织开展企业实训,实现人才对口培育、靶向实教,促进实习的规范化、组织化、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强调校企联合创新,监理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机制。企业入库培育建设至少1年。




(四)认证评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我省具体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组织第三方对库内企业实施逐年、分批认证评价,对培育建设工作组织有力,实施成效明显,且符合认证标准的,将向社会公布推介。




(五)资格复核。对进入产教融合目录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3年对其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对不符合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资格。




四、支持措施和管理惩戒




(一)支持措施。入库企业,属于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享受“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的组合政策支持。




4.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5.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6.对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国家申报,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二)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培育建设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培育建设期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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