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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新规(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


《实施细则》明确,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登记注册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工商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根据《实施细则》,市场主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的事项有公司、非公司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等8项;依法备案的事管理办法项则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新规等9项。申请人可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有6种,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登记注册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新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此外,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在《实施细则》中分别设立专章。《实施细则工商》还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等。


《中国质量报》【贯彻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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