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天津市一级建造师印章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取消了吗)

今年起,持一建、二建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将不能再担任项目负责人。







住建部宣布: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证书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20省市先后宣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湖北、浙江、江苏、吉林、四川、北京、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东、安徽、重庆、陕西、天津、河南、上海17省市发文:


取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在取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同时,近年来“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它对“挂证”人员和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近期从挂证整治频繁的通知和力度来看已经证明了有关部门的决心。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也在2018年10月15日启用。


住建部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019年2月,人保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造师等证书对应职称证书,多省也相继明确了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很多省明确建造师证书可一证两用,和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最受关注的还是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严查“挂证”、取消临时证书和《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发布或许会增加行业对建造师的需求等等,种种迹象表明,持证的业内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




修改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原《规定)中“执业印章”的内容;2、《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必须要有注册建造师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岗位的范围。




项目要求上: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证书;在岗位上: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