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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一、新旧金融资产分类、初始、后续计量的主要变动


(一)分类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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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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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计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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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金融准则分类和后续计量详解


(一)分类判断


相较于旧金融准则分类主要以企业的持有意图作为分类依据,在排除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兜底科目,大量以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准则主要以是否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测试和是否运用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相结合,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作为兜底科目,将不符合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中对借贷现金流的测试和是否属于权益工具的判断为实务中进行判断操作的难点。具体分类流程如下:




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详解见下文


说明:


1.债务工具投资:优先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仅仅是对本金加利息的支付(符合最基本的借贷合同现金流)。


1.1如果通过现金流测试,且企业不打算中途出售处置,则属于业务模式一,在不考虑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即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科目为“债权投资”


1.2如果通过现金流测试,且企业可能随时出售获取现金流,则属于业务模式二,在不考虑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即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形成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在出售时可转入当期损益,与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相同),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2.权益工具投资:如果合同现金流无法通过测试,但该投资属于权益性工具(股权投资)投资,且企业持有该权益性工具的目的不在于交易,也不考虑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则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形成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在出售时转入留存收益,不再影响损益。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借贷现金流特征,实质也不该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资产。只是出于管理需要,允许企业指定进入该类,但一经指定就不可再更改重分类,除了收到股利可确认为损益外,其他情况均不影响损益,避免因为股权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利润),科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当投资不属于债务投资,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年以上)”。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同现金流通过测试或者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只要企业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也可以优先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后续公允价值估计


新金融准则2021年开始全面实施,因2021年前实施样本量较小,导致目前实务中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产品如何确认公允价值,较少可操作性的参考案例。对于各类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产品如何估值,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9月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对各类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做了指引介绍,可作为参考文件。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估值。②无交易量或者交易量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方估值机构应当可靠,信誉良好。


(2)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①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②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单位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单位净值估值。未提供净值的,采用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①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②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4)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方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交易情况和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三)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后续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可行性


新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成本计量”的例外,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当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不限于)之一时,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新 CAS 22 第 44 条):


(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 2)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5)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 6)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 7)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依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事务所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理论上要满足准则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事务所也意识到任何会计政策的运用都受制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所以可就继续沿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与事务所做进一步沟通。


三、新金融准则重分类对集团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每期的损益,损益波动被分摊到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二)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


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其他综合收益累计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其他综合收益累计数转入留存收益,不再影响损益。


(三)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


变动前后均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其他综合收益累计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无影响。


(四)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原按成本计量,出售时盈亏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每期的损益,损益波动被分摊到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五)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继续成本计量)


如满足新准则继续沿用成本计量的条件,则前后账务处理无差异均系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损益。


(六)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


该种情况较少。原按成本计量,出售时盈亏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其他综合收益累计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七)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其他债权投资(继续成本计量)


如满足新准则继续沿用成本计量的条件,则前后账务处理无差异,均系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损益。


(八)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


该种情况较少。原按成本计量,出售时盈亏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其他综合收益累计数转入留存收益,不再影响损益。


(九)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计量)——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继续成本计量)


原按成本计量,出售时盈亏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出售时盈亏转入留存收益,不再影响损益。


(十)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变动前后核算无差异。


(十一)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此种情况比较特殊,一般不会存在。影响主要系新准则下每期会有公允价值波动。


(十二)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继续成本计量)


核算前后无影响。


(十三)原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计量)——债权投资(摊余成本计量)


核算前后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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