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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证券法对证券欺诈发行的处罚)



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是对发行人,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关于欺诈发行,旧的证券法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今后,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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