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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什么有税(企业所得税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均有对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既然土地不得计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又何以做出对“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的折旧规定呢?


一、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指的是什么?


其原因在于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做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二、为什么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一)单独的土地不存在损耗问题。土地本身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根据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产生的,是特殊历史规定的产物,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虽然该规定早已失效,但是由于土地在入账后,如果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话,将涉及国有资本金处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问题未得到最终解决之前,只能维持原状,所以出现了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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