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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出资方式(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一、案例引入




王某与秋某、刘某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红孵化。三人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王某以货币出资,占股百分之六十;秋某以一套价值两百万的房子出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且与家人仍实际居住于房屋中,占股比百分之四十;刘某以劳务出资,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不另外发放工资,占股百分之十。




他们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本文将围绕出资方式具体展开论述。




二、出资方式概括




在股东出资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出资法定主义,即由《公司法》直接规定何种形式可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一)可用于出资的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依此规定,除货币出资外,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财产出资,只是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法定要件:




第一,可用货币估价。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且该价值应具体确定或评估作价。




第二,可依法转让。即该非货币财产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可进行转让。




(二)禁止用于出资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为劳务、信用等很难评估出其价值,同时亦无法依法转让。



三、出资方式列举




(一)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但是要注意:其一、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其二、《公司法》本质上对于货币的来源没有限制。即钱是一般等价物,股东出资时不因其资金来源问题而出资无效,但公司为恶意第三人的除外。




(二)实物出资




实物一般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设备、生产、交通工具等,绝大多数动产以交付为财产转移标志,股东只需将该动产交付于公司,即完成相应价值的出资。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需要管理部门登记后,才算完成财产交付。




不动产通常指房产一类,房屋交付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即通常股东要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




实物出资需要转移所有权,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不得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实物出资应当经过评估,按照评估价值核算股东出资的金额。




(三)土地使用权




能够用于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要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出资人必须已根据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




(四)知识产权




常见可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几点:一、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使用权应当为独占许可形式;二、著作权出资中,人身性质的权利比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不可用于出资,只有财产性质、可转让的著作权才可用于出资。




(五)股权




股权出资要求用以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该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即没有质押,未被司法冻结,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未约定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报经批准的,依法取得批准机关审批。




(六)债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股权,要求债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其中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人用债权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只能是转化为公司的增资款,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四、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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