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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在我国,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但是,如果征收土地是为了修公路建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而不是用作商业开发,那么给与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否会更低一些呢?


在明律师可以给您肯定的答复:无论是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都应当给予被征收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案件概要

80年代初期,广东省X市东方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该市X镇X村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来,东方公司发现因广东省X市国道某线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X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占用了该地块。


东方公司故将X市交通运输局、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广东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X市交通运输局强行占地修路的行为违法,应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并责令其依法弥补因违法行为给东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如果法定征收条件不完备、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得实施。在本案中,X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收回某公司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与其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是涉案道路修建必须先行解决的前提条件。


在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也未依法给与东方公司安置补偿的情况下,X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强行占地修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更损害了东方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该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责令X市交通运输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企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该案甚至被广东高院列为当年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律师提示

在实际生活中,某些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为了追赶工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出现了很多漠视拆迁户正当权益,不走正常法律程序,损害广大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明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是为了建设公共设施,还是进行棚改预征收,都不可跳过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那么什么是法定征收程序呢?下文将进行列举,大家可以以此判断征收是否合法。


第一 , 公平补偿原则贯穿于征收全过程,包括拆迁程序、补偿款数额以及发放方式等。根据立法精神,最核心的原则是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


第二 , 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比如,如果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的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第三,征收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新《土地管理法》更是从立法层面强化了这一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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