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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注册资本(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要求)


上述文件称,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要求1家。


北京地方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公司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融资租赁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不得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条件。


上述规定称,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不得以暴力或其他公司注册非法手段进行清收;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通注册资本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


另外,《指引》还称,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注册资本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公司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可以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可以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延续此前银保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引》要求还规定,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公司注册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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