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A和B共同看好饮品行业的发展,故而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C对外经营业务,同时双一人方确认A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B作为公司的监事,后因为AB之间矛盾发生,B单方面将C公司证照全部拿走且拒不返还,B认为自己作为公司大股东有权利拿走这些东西,A欲提起诉讼。
案件疑问:本案A能否提起诉讼?
案件回答:本案中A不能提起诉讼,因为:
一、A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仅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的证照均属于公司的财产,而非属于A或B个人的财产,该物品的实际所有人应当为公司,而非某个股东。故而在公司证照均被B拿走的情况下,就要审查B有无权利拿走公司的证照,如果没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另《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所以本案中B如果没有权利拿走公司的证照也应该由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而非由A以个人名义来提起诉讼。
二、本案中B有证照无保管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而本案中B无权保管公司的证照,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的保管均会遵循公司内部治理的协议-章程。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那么就应当视为各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保管作出了约定,但是本案中显然各方均未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过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行使的职权中包括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系列职权,由此也足以证明B作为公司监事而非执行董事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并不需要用到公司的证照,相反本案中A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执行董事很大程度上需要用到公司的证照。
营业执照三、本案中A没有公司公章能否以公司名义起诉,个人签字?
可以,因为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公章已经被B拿走的情况下,要求A在起诉状中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明显已经不具有可行性,而A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的意志提起诉讼要求B返还已经私自占有的公司财产。
四、B如果提交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撤诉申请,是否能够视为公司撤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时B加盖公司公章提交给法院一份撤诉申请,法院能否视为公司撤诉?答案也是肯定不可能的,因为既然是要求B返还公司证照,那么就说明公司的证照已经不处于公司控制当中,其所加盖的撤诉申请不能代表公司真正的意志,法院不应以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撤诉申请视为公司撤回起诉。
五、如果本案中B是公司执行董事,A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要求返还?
一般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由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但是实务中也会发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就是出现A是公司法定代表人,B是公司的执行董事的情况,类似这种情况下A能否要求B返还公司的证照?
我觉得就不能了,诚如上述公司的执行董事是负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有限责任营活动的,就必然会涉及到公章和证照的使用,在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证照保管没有做约定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来具体分析,而B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下保管公司证照比A更具有实际性。
例如在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终1099号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
一、陈锦强有权代表帝恩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陈锦强系帝恩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诉讼系陈锦强与另一股东龙川因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的保管问题引发,但诉讼的营业执照对象及诉请内容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诉权,陈锦强有权以帝恩施公司名义提起本案之诉。
二、陈锦强以一人公司名义向龙川主张返还公章等印章不能成立
首先,帝恩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股东会决议、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等。根据上述规定和查证照明事实,龙川作为帝恩施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期间,龙川必然要使用公章及财务章,故其持有公章并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对于公章应当由谁来保管,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又,公司帝恩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而龙川与陈锦强均持有帝恩施公司50%股权,其与陈锦强具有同等表决权。故陈锦强以公司名义向龙川主张返还公章及财务印章的依据并不充分。
综上来看,一般公司证照的返还和保管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尊重公司的内部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也是考量实际公司的业务发生来判断实际的保管主体资格有无问题,在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为一人的情况下,必然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在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非一人的情况下,那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公司判断。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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