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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累进税率超lv(超额累进税率表各地都一样么)

【导语】自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全社会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浪潮。特别是在今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形势下,准备投入到创业浪潮中的创业者们,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经超营组织形式呢?本文将以今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对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累进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年盈利超过300万元,年盈利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年盈利不超过100万元的三种情形下,从所得税税负及法律风险承担的视角分析,为创业者们提供选择的参考。




【案例一】(年盈利超过300万元)




李某准备设立一家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2000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方案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都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税后利润:lv2,000-500=1,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1,500-300=1,200(万元);


投资者综合税负:(500 300)2,000100%=40%。


方案B:设立个体工商户


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独立法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税,但应就其经营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2,00035%-6.55=693.45(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2,000-693.45=1,306.55(万元);


方案A与方案B的综合税负差:40%-35%=5%。


方案A比方案B的投资者的综合税负高5个百分点。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一样按“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案例二】(年盈利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累进税00万元)




张某准备设立一家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300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A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10012.5%20% (300-100)50%20%=22.5(万元);


税后利润:300-22.5=277.5(万元);


个人所得税:超277.520%=55.5(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300-22.5-55.5=222(万元);


投资者综合税负:(22.5 55.5)300100%=26%


方案B2:设立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10035%-6.55)(1-50%) [(300-100)35%-6.55] ≈77.68(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300-77.68=222.32(万元);


投资者综合税负:77.68300100%≈25.89%


方案A2与方案B2的投资者的综合税负几乎相等。(特别说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同案例一的B方案。)




【案例三】(年盈利不超过100万元)




王某准备设立一家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


税后利润:100-2.5=97.5(万元);


个人所得税:97.520%=19.5(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100-2.5-19.5=78(万元);


投资者综合税负:(2.5 19.5)100100%=22%


方案B3:设立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10035%-6.55)(1-50%)≈14.23(万元);


投资者实际所得:100-14.23=85.77(万元);


投资者综合税都负:14.23100100%=14.23%


方案A3与方案B3的综合税负表差:22%-14.23%=7.77%


方案A3比方案B3的投资者综合税负高近8个百分点。(特别说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同案例一的B方案。)




【律师评析】




首先,从所得税综合税负的视角分析如下:


从案例一中可以看出 ,当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方案A设立有限责任各地公司,企业所税的税率为25%,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应按“股息、红利”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方案B设立个体工商户,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独立法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税,但是,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lv得”50万以上,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万。方案A比方案B的投资者的税率综合税负高5个百分点。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也和个体工商户一样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年盈利超过300万元,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综合税负低。


案例二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一样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案A2与方案B2相比,投资者的综合税负几乎相等。因此,当年盈利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时,无论采用设立有限公司还是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组织形式,表投资者的综合税负没有什么差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上述税收优惠文件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综合税负比设立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高。


案例三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税率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案例三与案例一比较,方案A3比方案A综合税负下降18个百分点,方案B3比方案B综合税负下降近21个百分点。案例三中,方案B3比方案A3的综合税负低近8个百分点。因此,年盈利不超过100万元时,设立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综合税负远低于设立有限公司的税负。需要超额说明的是,个人各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上述税收优惠文件的适用范围,其综合税负比设立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高。


其次,从投资者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的视角来分析,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普通合伙人,应对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比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要低。




综上,当年盈利超过300万超额元时(不适用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一样的综合税负低5个百分点,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且盈利越大的项目意味着经营风险越大,再加上需考虑商务中客户的信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更能带给客户信赖感,因此,此种情形,投资者为了企业将来更好的发展,即使税负相对高一点,也要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当年累进税盈利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时,投资者设累进立个体工商户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税负几乎相等,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承担的法律风险比设立个体工商户小,同时,商务中客户对有限责任公司更能产生信赖感,因此,此种情形,投资者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佳选择;当年盈利不超过100万元时,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综合税负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低近8个百分点,但因个体工商户的业主需要对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规模较小且经营风险较低的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采用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组织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适用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负相对较高,且个人投资者需对经营中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不宜选择。




本文涉及的税收文件如下: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么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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