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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新乡市新政2017年173号文)


2018年7月、11月,丰发公司先后两次从巩义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采购两套设备在运行后出现故障,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6月,丰发公司起诉,要求和机械厂解除买卖合同,由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11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年2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双方解除合同,由机械厂返还丰发公司价款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2021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干警查明机械厂为蔡某个体经营,遂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蔡某列为被执行人。网络查控蔡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干警们多次到巩义、郑州进行实地调查,人找不到,厂址和登记信息不符,就在案件无法推进时,曹顺达偶然发现蔡某将名下车过户给其女儿的线索,凭经验他推测到蔡某很可能还有别的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再次到郑州房管部门,对蔡某儿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在纠纷发生前一个月,通过买卖合同蔡某将房产过户到现在天津上大学的儿子名下。


4月6日,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促成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申请人丰发公司将所购买的设备退回,被执行人蔡某一次性返还102万元。5月11日,双方互相履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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