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打造城市美好生活环境,依据《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
三、下列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
(二)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
四、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不得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禁止区域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六、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
七、对涉嫌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周围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生活、经营和加工“三合一”情形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九、阻碍、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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