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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建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6.24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将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荆州市江津西路421号所得税科(邮政编码:434000),并在信封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上述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2号)的规定,在次年3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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