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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自查报告(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非常有必要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凭证以及财税账务处理进行熟悉,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纳税问题,保证企业年终财税健康无忧,避免多交税或者少交税引起的稽查风险!


一、税务机关常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一)分析指标


1.税负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2.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周转的次数。


3.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获取销售毛利的能力,销售毛利率的持续下降或在同行业中显著偏低,则对税负率有不利的影响。


4.材料成本率=本期生产领用外购原材料等/本期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


该指标反映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耗水平,物耗内容含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物耗水平的上升对税务率有不利影响。


5.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获利能力,不受投资损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收支的影响,其中的营业利润指标取自利润表。


6.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余额/期末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的非正常增长可能显示一些异常信息。


7.本期购货负债率=本期存货沟进行成本(借方发生额)/应付账款贷方发生额


该指标用以反映企业当期购货中的现购与赊购比。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大量虚计购货同时虚计应付账款,会导致该指标的急剧下降,而虚计购货则会多抵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二)分析方法


1.同行业比较分析


2.趋势分析


3.勾稽分析


4.账实比对


5.三流信息


二、纳税自查和风险防范


(一)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折让自查


会计处理:只要发生了销售退回与折让,或发生商业折扣,即直接冲减会计收入,在折让争议为解决前,不得确认收入,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纳税处理:必须填制或取得规定凭证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冲减应税销售额。


(二)价外费用自查


会计核算:据其性质进行会计分类,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或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着眼于反避税的需要,要求作为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计税。


(三)收入分类自查


会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要素。


计税收入:生产性收入、非生产性收入;前期项目收入(所得)与追加投资项目收入(所得)。


(四)会计核算:因此类交易中未产生课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且为了遏制会计操纵盈余,故一般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从全社会的利益考虑,从反避税角度考虑,要求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认应税收入。


(五)会计核算中关于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般不确认收入;


特殊的做收入确认的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将同买断方式下的代销业务;


3.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时,销售的商品按照一般商品销售的原则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商品处理;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


5.其他特殊收入


(1)接受捐赠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3)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4)包装物押金;


(5)补贴收入、拆迁补偿收入;


(6)代扣手续费收入;


(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8)资产盘盈收入;


(9)减免的流转税收入;


(10) 一座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11) 新品牌、新规格类产品投放市场试销售期间取得的收入。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收入


1.税务机关进项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检查时主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


2.的原则,对涉及避税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整。自查时要注意:


3.关联方的状态:例如是否一方亏损另一方营利?一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另一方正常纳税?


4.关联交易的类型



三、往来账户的纳税自查与风险防范


(一)是否讯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二)是否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隐匿事项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四)预收账款余额,货物发出后未按规定转入?


(五)职工薪酬余额转入往来科目未实际发放却进行了税前扣除?


四、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与风险防范


(一)企业会计收入入账的依据是什么?


(二)什么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是否与入账收入金额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食肉与入账金额一致?是否与开票收入一致?有差异是否合理?


(五)不同类型收入是否按各类型规定分别确定收入入账时间?


(六)相互关联的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七)未收款未开具发票的项目如何确认收入?


五、税收优惠应用及风险防范


(一)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食肉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 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三) 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 作为免税收入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条件。


(五)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是否合规?


(六)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合规?


从这些方面入手对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那么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先来看看企业具有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哪些企业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具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明确。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除了总局的上述规定以外,各省市税务机关对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各自的规定。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关于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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