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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单独计税不参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前未支付的年终奖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所以,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需要参与2019年度汇算清缴。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将取得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单独计税呢?根据新个税法,单独计税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税率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将期限换算成月度或者年度。根据新的个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含年终奖)-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其他扣除-捐赠。因此我们看到:




应纳税所得额<0,并入综合所得;


当应纳税所得额= 0,选任意一种;


应纳税所得额>0,选择单独计税。


总的来说,还是要进项详细测算和对比,在范围内进行选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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