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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单独计税与综合所得计税的平衡点(年终奖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

摘要:假设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自然人股东(该股东在企业有实际任职),高企所得税税率为15%,分红的个税税率为20%,合计=15% 85%*20%=32%,而薪酬个税税率最高为45%,针对部分工资较高的股东,能否以分红的形式代替薪酬来降低税负,而此操作的平衡点金额为多少呢?下文在不考虑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情况下计算平衡点。


(一)该自然人股东已到退休年纪,无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及专项附加扣除


此情况下的平衡点金额为人民币1,607,076.90元,对比图表如下:


序号


项目


薪酬模式


分红模式


A


税前金额


1,607,076.90


1,607,076.90


B


税费小计(B=C D)


514,264.61


514,264.61


C


其中:企业所得税


-


241,061.54


D


个税


514,264.61


273,203.07


E


实得金额(E=A-B)


1,092,812.29


1,092,812.29


即金额在1,607,076.90以下时,使用薪酬模式,税费更少,反之,使用分红模式,税费更小,即实得金额更大。


(二)自然人股东有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及专项附加扣除


无社保公积金及专项附加的情况毕竟不多见,二者皆有或有其一的情况下,平衡点是多少呢?直接上公式=1,607,076.90 专项附加*45%/13%-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55%/13%。


例: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为60,000元/年,专项附加24,000元/年,


则:平衡点=1,607,076.90 24,000*45%/13%-60,000*55%/13%=1,436,307.67


序号


项目


薪酬模式


分红模式


A


税前金额


1,436,307.67


1,436,307.67


B


税费小计(B=C D)


399,618.45


459,618.45


C


其中:企业所得税


-


215,446.15


D


个税


399,618.45


244,172.30


E


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


60,000.00




F


实得金额(F=A-B-E)


976,689.22


976,689.22


由上表可以看出,此公式计算下实得金额是一致的,但分红模式下的税费较薪酬模式多,多出部分为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459,618.45-399,618.45=60,000),但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是进入个人账户的,可以作为实得金额的一部分,则公式修正为:


平衡点=1,607,076.90 专项附加*45%/13% 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45%/13%


=1,607,076.90 24,000*45%/13% 60,000*45%/13%=1,897,846.13,如下表


序号


项目


薪酬模式


分红模式


A


税前金额


1,897,846.13


1,897,846.13


B


税费小计(B=C D)


607,310.76


607,310.76


C


其中:企业所得税


-


284,676.92


D


个税


607,310.76


322,633.84


E


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


60,000.00


-


F


实得金额(F=A-B-E)


1,230,535.37


1,290,535.37


当然,公司承担的公积金也是进个人账户的,严谨来说也要计算进来,这样的平衡点精确度会更高,但这里就不再往下延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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