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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明确,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许可证定种畜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申请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饲养的种畜禽应达到现场评审数量要求且符合种用标准;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具备法律、行政法申请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种子畜禽防疫条件;要有完善的种畜禽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有完整的种畜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办法》提种畜出,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种畜禽原种场(含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种畜配套系曾祖代场、种禽配套系祖代以上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许可证可证》,由省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种畜禽扩繁场、种畜配套系祖代场、种禽配套系父母代场、生产经营种畜常温精液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猪扩繁场分一级扩繁场和二级扩繁场,其中二级扩繁场不得经营纯种。


种畜配套系父母代场、家畜改良站(点)、种子单一种禽孵化场、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仅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生产经营级行政审生产经营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种禽场内附属孵化场对照发放权限,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发放。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报告续有效期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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