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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律师服务(著作权律师事务所)


一、著作权纠纷大数据分析


时间:2010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14日


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案著作权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地域:全国


案件数量:91345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2月14日




全国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数量增长速度快。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的案由分布,其他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是最为主要的三个,其次是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和著作权权属纠纷。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二、宁夏区域内大数据分析


数据来源


时间:2010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14日


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地域:宁夏地区


案件数量:53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有所下降。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329件。




行业分布




从上律师服务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对比全国和宁夏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数据,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占比较大,且集中分布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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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纠纷争议焦点

综合分析法院的著作权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三类:主体资格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一)主体资格

1.著作权权属问题


裁判要点:无委托协议、职务作品、创作时间等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


2.古籍点校成果整部作品独创性问题


裁判要点:


在版本选定、标点、校勘、分段等方面,能够与古籍本身以及他人的古籍点校成果相区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古籍点校成果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


3.辅助性工作是否属于创作行为

裁判要点:收集和提供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属于辅助作品创作的工作,辅助人不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4.影片中角色造型是否属于作品


裁判要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者首次通过手绘的方式,运用线条、色彩等美术元素,并结合夸张、神似、变形等手法形成了特定化、固定化的涉案角色造型,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可复制性的平面造型,属于作品。同时,涉案角色造型根据剧本的编排,在不同的场景中呈现出不同的姿态和变化,并未改变平面造型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特征,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二)侵权行为认定


侵权行为认定往往关键在于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程度、接触机会以及对方是享有著作权、作品获得来源等抗辩能否成立。对一些特殊类型作品,侵权认定的条件会高于普通作品。


5.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侵权认定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律师事务所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综上,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相似;主要线索脉络存在相似之处;存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节,但大部分的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不能得出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不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6、实用性艺术作品的侵权认定

裁判要点:

从板材花色设计方面,未采用木材本身的纹路,融合了不同风格进行重新设计,在颜色的选择、搭配、纹理走向及深浅变化上体现了独特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从配件设计方面,配件图案、位置等体现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的,可判断家居用品具有艺术方面的独创性。


家居用品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整个形状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家居用品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风格设计上,改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作为家居用品的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则家居用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具有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实用性部分不同,亦可认定侵犯著作权。


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7、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侵权认定。

裁判要点

美术作品主要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如衍生作品对传统手艺的常用图文丰富了线条,花纹融入了作者个人有别于传统手艺的独创图案,使得图形更为传神生动的,是对传统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同样适用的传统手艺的作品在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可以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版权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8.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是否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裁判要点:

格式文件如果是某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是计算机某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则其不是软件程序和文档,破解行为本身不会直接造成对某软件的非法复制,文件所记录的数据也并非某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加工信息而生成的,文件数据不属于某软件的著作权人所有。因此,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某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版权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9.侵权方拒绝提供源程序进著作权行鉴定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著作权侵权

裁判要点:


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服务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

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综合裁判文书,主张赔偿数额基本包括赔偿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基本上法院都是酌情判决。认定赔偿数额参考的主要因素:独创性程度及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字数、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知名度及影响力,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点击量、被告经营规模及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原告同类摄影作品的实际市场许可价格等,法院判决中所采纳过的作为计算赔偿数额依据的证据包括:作品点击量、网页载明的作品价格、同类作品的许可合同。




附:高频法条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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