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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筹划方法(简要概括一下增值税的筹划方法有哪些)




“我们提供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




在深圳,不少从事软件业务的商家不仅如此打广告语,实际上也是软硬件业务同时开发、生产和销售。




那些能顺利活过四年之痒的,据说都是实力雄厚的公司;而活不过四年的,又都面临着相同的尴尬境地,“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活活把自己给勒死了。




究其原因,用一句话、几个字就概况了,基本无进项!




原因何在,是因为软件不值钱了么?




当然不是。




站在地球资源利用的角度,硬件材料是昂贵的,尤其工业上采用的金属,都无法在短期内生成,一旦废了,哪怕再利用,成本也是昂贵的。




但是,站在新产品的研发成本来看,设计和撰写软件的程序和系统,要比地球资源贵很多倍,毕竟牵扯到了脑力劳动。尤其,软件方面的“创新”,本质上是对于秩序和逻辑的创建。




正如宇宙和引力的逻辑,要比组成各种星球物质麻烦很多,再比如,自动恢复和优化技术,AI人工智能,简直超越了人类本身的能量。




所以,软件普遍要比硬件贵,那么问题也就来了,把相对没有技术含量的硬件,委托给其他专门从事硬件生产的公司,岂不是更好?




没有进项税额,是可以创造进项税额的!




按照我们现行的税法规定,一家软件公司每年1亿元的销售收入,如果按13%缴纳增值税,那就是1300万元。




如果把“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能够拆分成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开展软件研发业务,另一家为贸易服务公司,那么就可以实现“创造进项税额”的愿望了。




比如,软件公司可以采购贸易公司的硬件,然后,将软硬件整合起来,销售给终端客户。由于拆分之后,这两家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不一样,该企业整体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降低了。




这是典型的利用政策利好,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的方式,当然,前提条件是,软件企业要关注政策对于科技类型的税费优惠政策。




有一些利好政策是阶段性的,需要根据国内技术状况进行取舍。




拆分业务创造进项税的效果究竟如何呢?




据我国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产品,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也就是说,对于自己研发的软件,其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不高于3%,如果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额是5000万元,那么:




筹划前,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0000*13%=1300万元;




筹划后,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0000-5000)*13%=450万元;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3%=150万元;
整体缴税为450 150=600万元。




经过“一体化解决方案”拆分之后,应缴纳增值税减少700万元,成本下降了53.8%。




国家给软件企业的退税政策是怎样的?




1、财政部 国税局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署 2019-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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