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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小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公立小学有没有组织机构代码)

新京报快讯 据陕西高院消息,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2年至2017年间,白河县防洪保安工程等“三项工程”在修建下河便道及围堰时,需要大量弃渣用于工程基础铺垫,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遂向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口头提出申请,请求同意将“三项工程”产生的渣土以及社会弃渣,集中倾倒于白河县汉江沿线小学。后大量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被倾倒在该河段,在达到需求的铺垫方量后,公立施工方无力阻止社会车辆继续倾倒建筑弃渣,请求被告介入封堵。在此期间倾倒的多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被弃置在汉江河道堆积。经陕西安康金代码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倾倒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的河道长度为1552米,堆积的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平均宽度约为46米,平均厚度为2.1米,总方量为149923.2立方米。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于2018年3月27日、4月27日、5月16日三次到现场查看,事发段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并未清理。公益诉组织机构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于2018年7月组织机构30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8单位月29日,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及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现场勘查,事发地段的汉江河道经被告清理整治,已恢复原状。


2014年5月13日,绥德县环保局因五里店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在排查时发现,绥德火车站直接将生活污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小学造成污染,遂于次日作出《绥德县环金洲境保护局关于绥德县火车站向水源地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责令绥德火车站立即采取停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并进行整改。此后绥德县环保局向该县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县政府就火车站排污问题与西安铁路局协商未果。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绥德县环保局发出限期处理的检察建议,绥德县环保局书面回复称其对绥德火车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设置有没有排污口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且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之后县政府决定,将绥德县五里店水源保护区无定河河道上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封堵。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火车站非法排污问题依然存在,环保局并没有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处理,于2017年1月3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绥德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对绥德县水源保护区内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行使除对排污口的拆除、罚款权之外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责。对绥德火车站未经环保验收即运行,运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环保公立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污水排放混乱、利用排洪涵洞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大环保监督管金洲理工作,对违反环保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毗邻水源保护区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防止扩大造成危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违法单位行为出现。但被告怠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故应当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环保监管职责违法。判决:确认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对有没有绥德火车站等单位向代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行为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绥德县环境保护局不服,提起上诉。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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