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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出台新规:单位集资建房补款可办产权证

12月30日,天津住建委印发《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天津上世纪九十年代单位集资建房,职工交纳的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该文件规定,上述类型房屋补交购房款25.4%的售后维修资金后开具专用票据,可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19年12月30日至1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yingzer@sina.com),向天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处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18〕5号)有效期届满,针对部分单位历史遗留的集资建房出售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凡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交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住建委核定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的批复意见。

二、补交资金存入公产房屋出售收入集中存款账户,其中11%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有电梯、水泵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建立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并记账到每幢(套)住房;其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套)住房。

三、承办银行开具公产房屋出售收入专用发票后,售房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0年。

(来源:天津住建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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