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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9个点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2022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温州瑞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0〕1745号)


1.3.简要案情:瑞安市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钱某甲通过他人介绍,取得由杭州B钢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77393.54元,后均已成功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瑞安市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钱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翁某某温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0〕2320号)


2小规模.3.简要案情:瑞安市A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温州市B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19936.64。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瑞安市A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翁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是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0〕2829号)

2022

3.3.简要案情:叶某某因公司进项抵扣不足,通过中间人介绍,取得杭州两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税款合计86834. 26元,均已成功申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已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0〕2181号)


4.3.简要案情:戴某某因公司进项抵扣发票不足,通过中间人介绍,取得上海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合计219139.74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已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温州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林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点诉〔2020〕1720号)


5.3.简要案情:温州A驾驶室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取得上海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381808.5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04907.47元税率。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弥补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专用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发票票案


6.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发票〔2020〕1930号)


6.3.简要案情:张某某作为瑞安市A机9个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杭州四家公司开具的共计1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642835.39元,税额279282.01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19〕158号)


7.3.简要案情:苍南县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取得两家公司为其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94620.95元,价税合计1339450元,并均已成功申报抵扣。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苍南县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多少18〕733号)


8.3.简要案情: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二十四份发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93739.8元,税额合计为人民币405928.08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9个〔2018〕747号)


9.3.简要案情:浙江A皮革机械有限公司因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吴某甲通过他人取得由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03110.6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783003.86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浙江A皮革机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10.1.案例十:林某某虚小规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是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19〕178号)


10.3.简要案情:浙江A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没增值税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杭州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多少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178519.33元,税额计人民币370348.27元,均予以申报抵扣。上述25份发票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郑某某介绍取得。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2022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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