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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消防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关于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五种罪名)

郑天城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成立应立足结果归属和主观归责的考察。就结果归属而言,行为不法的归责根据是风险支配原理,即妨害驾驶行为使公共交通工具脱离原本安全行驶的状态,进而支配公共危险结果。结果不法的判断,应侧重于对抽象公共危险的判断,亦即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对象发生伤亡的一般可能性。就主观归责而言,本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规范统一。认识因素既包括对行为本身危险性的认识,也包括对危险结果的认识。意志因素表现为对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目的或动机不影响本罪故意的判断,但可能影响主观恶性的程度,进而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依据类型化思维,将本罪分为“使用暴力型”“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型”以及“擅离职守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都必须具备“干扰适足性”,否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为防止单纯以危险结果反推行为违法性的不当做法,有必要积极发挥主客观归属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限定处罚范围方面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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