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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二、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三、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四、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五、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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