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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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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留置权别如下: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举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质权有及移不同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和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有何标的仅为动产。


四、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2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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