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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司注册查询系统(公司注册信息查询系统)




首先,科普一下: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档案


船舶登记簿,包含下列内容:



1、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2、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3、船籍港和船舶登记号码;


4、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5、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6、船舶所信息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7、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8、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9、船舶光船租赁的,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0、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11、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事项。



船舶登记档案,包括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等材料。


简单地说,就是办理登记的原始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等。



前面铺垫了这么多,下面终于要开始“攻略”




一、到哪儿查?



船舶登记相关资料可以到船籍港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连云港海事局的受理部门是政务中心,地点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 连云港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一楼海事窗口。




二、谁可以查?



1、可以查询船舶登记档案的,有下列个人和单位:


船舶权利人,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人,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租赁承租人;


船舶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及其仲裁机构;


律师事务所。


这里有一个条件


直接相关,即所查询的档案应当与申请人的权利或所承担的工作有直接关系。


2、只能查询船舶登记簿的:船舶利害关系人



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船舶权利人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连云港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后);


(3)权利证明。经窗口人员在系统确认申请人和权利人是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关权利证明。


2、船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查询系统附后)。


(3)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其中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继承或受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3、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申请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申请表由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2)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一般指介绍信或委托函。


(3)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律师事务所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事项,如需复印档案,需列明需要复印的材料清单,申请表由律师签字;


(2)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一般指介绍信或委托函;


(3)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的立案证明,根据小编的经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是诉讼案件的,提交立案证明;代理的是执行案件的,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4)律师的律师证。


5、利害关系人查询船舶登记簿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所指的内容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船舶利害关系证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公司注册以是法院判决书、法院受理通知书、公证书、婚姻关信息系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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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的下载地址:连云港海事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船舶——船舶登记(公共服务)——表格下载——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如图)



门户网站截图



四、申请材料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参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查询系统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1、《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



2、《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3、《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八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对于企业法人,是指营业执照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是指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于自然人,是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申请的,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第一百四十七条 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连云港申请表,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船舶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船舶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第一百四十八至一百五十四条,直接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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