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国家庆、四川、宁国家税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查询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查询东、河国家税南、湖北、湖南、宁夏广西国家、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税务局、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税务局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普通本使用规定等与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纳税人普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发票当开宁夏具纸质专增值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