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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咨询】 某能源集团公司所属自备发电厂,属于全国重点热电厂监控企业,2019年开始,碳排放指标(二氧化碳当量)配额核定数较低,实际碳排放数量较高,配额不够用,所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CCER平台,从内蒙古某电厂购买配额40万吨,每吨45元(不含税),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无形资产(全国碳配额),价1800万元,税108万元,价税合计1908万元;开具时间是2021年12月28日,费用所属时间是2019年,2020年,2021年当年的碳排放配额指标还未准确确定,由于费用前后都跨年度,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你公司购买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当确认登记“无形资产--碳排放配额”,然后进行摊销,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科目。

在税务处理方面,由于你公司2021年才取得2019年、2020年两年的全国碳排放配额,属于跨期费用,而且2021年当年的碳排放配额还未准确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019年、2020年的跨期费用是否允许在2021年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你反映的问题,2021年12月份,确认登记“无形资产--碳排放配额”,然后进行全额摊销,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科目。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

另外,2021年当年甚至以后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现在还未准确确定,可以按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温室气体节能减排,核定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的差异作为“预计负债”,计入“无形资产--碳排放配额”,再进行摊销,同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只要在2022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2021年预提(预估)的“碳排放配额差异数”也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


当然,如果贵公司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温室气体节能减排,核定配额大于与实际排放量,多余的“碳排放配额”,也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对外销售,发票开具销售“无形资产--碳排放配额”,增值税税率6%,会计处理时,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样,税务方面也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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