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作出决定与做出决定(作出处置还是作出处置)

行政行为作出并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征收补偿中,在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应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决定。补偿决定作出后要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最近收到云南临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双方未上诉),因临翔区政府未依法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适用法律不当,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责令临翔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们来详细地学习一下这作出个案例:


【基本案情】


唐先生在临沧市临翔区X位置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唐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至今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7月9日,唐先生收到临翔还是区政府作出的临翔政决催告(2021)第X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唐先生作出决定通过上述催告书得知临翔区政府对其作出了临翔政征补偿决(202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唐先生至今没有收到上述补偿决定。2021年8月23日,代理律师从北京邮寄唐先生案涉补偿决定的起诉材料。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唐先生送达强制执行案涉补偿决定的行政裁定书。代理律师帮助作出决定唐先生对强制执行裁定申请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


【法院判决】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处置定书,责令临翔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解读】


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为临翔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给唐先生,是否撤销。


代理人认为临翔区政府并未依法向唐先生送达案涉补偿决定书。具体理由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还是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决定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临翔区政府并未依法送达及公告案涉补偿决定书,唐先生系通过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得知临翔区政府对其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通过临翔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看出送达回证上所有内容均为同一人书写,送达人并未签字,没有邀请唐先生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进行见证,更没有对将补偿决定留置在唐先生家中的关键现场拍照取证。且庭审中临翔区政府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一个说送达的是行政裁定书,一个说送达的是征收决定书。一审判决认为从临翔区政府提交的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看,既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送达工作人员的签名,照片也看不清当时工作人员宣读何种文书,证言之间内容有矛盾之处,不能充分证明区政府意见于2020年12月15日向唐先生送达了案涉补偿决定书。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在庭审上及庭后代理意见中发表的临做出翔区政府未依法送达与案涉补偿决定书的观点。


本案补偿决定因临翔区政府未依法送达及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师签名盖资质章、也没有评估机构公章、适用法律不当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这个判决结果对于代理人及当事人唐先生及其家属来说都是非常振奋的。在征收补偿实践中做出,因为未依法送达而成为撤销补偿决定理由的还是比较少见的。另外,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非常重要的一环,评估过程中存在方方面面的专业问题。在评估启动之时就聘请律师参与更有助于案件的积极向前推动。徒法不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生活工作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相信法律,作出相信专业律师,信仰法治,您值得更优质与的法律服务!


处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