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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设施配套费标准(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负总责,应当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检修、更换设备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于停运或者部分停运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市政府要求,要按照“建好、用好、管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做到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运,全力确保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即能投用,投用即能高效。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污水管网接入率,确保实现区域内污水收集全覆盖。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其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和修复管网中出现漏、坏、堵、溢等异常问题,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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