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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配套费文件(内蒙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公告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计划,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将于3月底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市进行,主要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对城市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进行检查。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2)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3)每3000-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2.关于对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进行检查。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九条规定:(1)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2)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3)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3.关于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经费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关于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落实情况以及规划配置标准进行检查。《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二、受理时间


请将意见建议和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问题于2021年3月26日至4月10 日反映到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三、受理方式


通讯地址:新华东街1号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010010


联系人:赵欣远


联系电话:0471-4600936


电子邮箱:339192470@qq.com


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问题,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不再回复意见建议提出人和投诉举报人。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3月26日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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