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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土地使用状况(不动产登记簿没有土地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2015年3月起,全国停办旧证,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在于不动产证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来解决纠纷,确认权利。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这二者是有相应区别的。从法律上来分析:


1、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


2、内容不同,不动产证比较简明扼要,而房产证更详细;


3、版本不同,房产证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只有两个;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原来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成立前,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对国有土地权属的确权证书,只有土地信息而不包含房产信息,不动产证是包括土地和房产信息一起记载在一本证件上。


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是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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