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间可以约定长期借款,到期还本付息,但如果借款跨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不同地区还是有些分歧。这篇文章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对如何应对分歧进行了建议。文章分上下两篇,上篇探讨借出方的处理,下篇探讨借入方的处理。


一、借出方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息收入确认的规定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的第18条就规定了一个例外,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这对借出方是个好消息,它就不必要按权责发生制,利息收入还没实际收款就缴企业所得税了。



在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的第45条明确,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就是在增值税上,借出方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可以和企业所得税一样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应该在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所以无论跨越多长的付款期,借出方都可以在收到利息时再一次全额开票


二、借出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的考虑


会计口径对利息处理还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至少在年末,收入方应计提应收的利息,同时确认利息收入。这里多说一句,利息收入在这里还是扣除增值税后的净额。按财会2016年22号规定,在会计确认收入时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如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还在“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就可以。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几个方面建议关注。



1、借款期间年末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风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口径处理,也就是说要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企业不敢调减,这个真不必要,借款利息收入确认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政策,就算是调减利息后正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了,也照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应该被质疑。


2、借款期间季度预缴可能导致汇算退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会计利润预缴,就可能因利息收入调减出现汇算要退税的情形。现在大部分地区退税或抵税政策还是执行得比较好。但是总是有些特殊情况,所以如果预计会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和当地税局沟通确认实际执行口径,也许可有更简化的处理。当然还有些小企业,既不上市,也不融资,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保持一致,也不是不可以。


3、如果不到付息期提前开具发票,增值税需提前缴纳,但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仍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期确认。


4、借款到期还本付息时,借出方以前年度已经做的纳税调减,当年就都要调增。这有时会造成在收息年度,即使会计上亏损,也要缴纳大额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财务人员要给领导们提前做好功课,避免被质疑企业亏损缴税的合理性。



“每天聊聊”系列其他部分文章

20211106 朋友让我帮忙找发票报销,有问题吗?


20211105福利费可以免个人所得税,那“月饼税”是咋回事?


20211104总局权威回复,真实最重要,开具发票时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不填


20211103 正确界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20211102个人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首期付款不够扣税怎么办?


20211101 自然人之间的交易,怎么缴税?从自然人之间借款说起


“每天聊聊”9月、10月的文章合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