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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属于研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例:如果企业购入研发用固定资产100万的设备,会计处理全额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那么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100万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扣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在购入研发用机器设备时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十年,因此该分录是错误的,应最低按十年计提折旧,那样计入研发加计扣除部分的折旧费当年度为10万元而非100万,而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应为10万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因此该项固定资产合计当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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