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豫林经2013第48号文件(豫林经2017第2号文件详细解释)

5月4日,


其中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附:《关于落实郑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附:《关于落实郑州市2018年度第十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有你家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