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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残保金会计分录(工资计提和发放的会计分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自2006年起一直到2015年,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16年起,残保金政策征收模式和征收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征收模式由“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改为“地税直接征收”;征收标准由“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人才密集型的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对较高,残保金政策的变化给企业带来了压力。


一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是用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如成立日期不满12个月,则是几个月就除以几个月。


二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确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包括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的应发工资数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王芳、蔡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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