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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没办法提供发票怎么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上游企业不给发票怎么办)


2018年10月个税改革,2019年1月1日的社保改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截止到2018年底国地税的合并以及“金税三期”全面升级,“数据控税”的严格征管体制,给一些虚开发票的企业无疑是判上死刑,不少企业发票难的问题日益严重,怎么选择?现代企业已经逐渐采用一种依据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税务筹划有哪些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很多人必须要明白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并且是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接着,税务筹划原理应用



1.入驻拥有当地税收优惠且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2.困扰企业很难取得实际发票的业务直接交付给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3.长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状态,如果业务量过大,注册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每个个人独资企业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下。


接下来,税务筹划案例成果


1.入驻税收政策洼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采用核定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


3.由于采用核定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其向上游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解决了上游企业难以取得发票的问题。


重点,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点点合作的众多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之后,企业不需要改变实际办公地址,享受该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后企业纳税情况(服务类企业)


开票额500万


利润总额 300万


增值税 500万/1.03*3%=145631.07


附加税145631.07*11%=16019.42


企业所得税 0


个人所得税 500万/1.03*10%*30%-40500=105131.07


税收合计26.68万


综合税负 5.30%


最后,税务筹划案例的节税效果


通过税收筹划,直接节税109.48万,节税效果达80.4%,综合税负为5.3%,


若3%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直接抵扣,实际税收为12.1万,综合税负只有2.4%。且核定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再找成本票,可以说合理合法的解决了企业发票难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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