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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权转让(营业执照被吊销三年后)




【公司裁判规则】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营业执照吊销,未及时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责任范围



问题提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清算义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案件名称: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胡荣法、陈月阳清算责任纠纷案



法院观点: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主张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该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失范围时,法院可以公司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损失范围”,判令清算义务人在该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执照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胡荣法、陈月阳



被告胡荣法、陈月阳系原金华市鑫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股东,公司设立时,两被告各出资25万元,各自享有鑫汇公司50%的股权。因公司未加200吊销3年度企业年检,金华市工商局于2004年8月5日以金工商企管案字(2004)第28-9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股东组织清算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胡荣法、陈月阳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另,鑫汇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当时公司资产总计为50万元。2004年12月28日,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为与在鑫汇公司、胡荣法、陈月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金华市要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7月21日依法作出(2005)要民初宇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年后货款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280元,共计275280元;公司股东胡荣法、陈月阳对鑫汇公司的资产在一个月内予以清算,并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支付责任。该判决于2009年1月15日生效,经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婺执字第2股权转让00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鑫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该终结执行。胡荣法、陈月阳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被2010年8月30日,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吊销诉至被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公司:胡荣法、陈月阳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灭失致其债权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胡荣法、陈月阳赔偿货款损失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35280元及利息损失14865.12股权转让元,合计290145.1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公司正常经营损失,被告并未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年后清算。胡荣法、陈月阳作为鑫汇公司的三年股东,在公司于2004年公司8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于2008年7月21日经法院判决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公司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判令胡荣法、陈月阳赔偿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损失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35280元及利息损失三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从理论上说,公司在解散时的财营业执照产与起诉时公司财产的差额即可认定为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进行清算所导致的损失。实践中,认定起诉时公司财产相对简便,而且一般来说,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时,公司已经无财产。本案中,执行裁定书已载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公司在解散时的财产。但由于清算义务人长期未进行清算,再行查明公司在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已无可能。在清算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造成的损失范围时,本案审理中法院以公司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中登记的财产为依据推定公司在解数时的财产数额,并进而确定为清算义务人造成的“损失范围”不失为一种可供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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