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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什么情况下不用交工会经费)

答: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是《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老板少缴、拖延、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上级工会要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协助。


2.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缴纳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协调地税部门协助工会组织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催缴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1号)对其进行催缴、处理。一是少缴、拖延拨缴情形的处理: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逾期不满30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满30日的,由各级工会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敦促其及时补缴。北京市总工会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规定,依法按欠缴金额日5‰加收滞纳金。二是拒不拨缴情形的处理:对于工会组织已送达《北京市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最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工会申请的支付令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法院在法定期间收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的,工会可以就该单位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由申请支付令的工会,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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