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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人名义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登记名义人)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名义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记名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什么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是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的,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房屋买卖合同对义人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是该房屋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房产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2、被代理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登记(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登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是什么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被代理人起诉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的,以被代理人不是适格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3、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意思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如未立案,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如已立案,则裁定驳回起诉。







附毛某与罗某生、海皇城公司、毛某有记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中,代理人无权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被代理人非什么代理人合同当事人。被代理人起诉合同相对人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已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毛某(1代理人995年出生)系毛某有、李某琴之子。2021年5月11日,毛某有以买方毛某代理人的名义,姜某以卖方罗某生、罗某翠代理人的名义与海皇城公司(经纪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书》,对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做了约定。当日,毛某义人有、李某琴向罗翠纯通过手机转账支付共20万元定金。毛某有向海皇城公司出具《佣金支付承诺书》并向该公司支付50%的中介费1.5万元。毛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罗某生返还定金和利息,海皇城公司返还中介费和利息。诉讼中,毛某本人对于毛某是什么有以其代理人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书》坚持表示不予追认。




裁判观点【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57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民事行为,应当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方可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本案中毛某对毛某有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书》及支付定金等行为均不予追认,因此毛某有实施上述民事行为效力不能及于毛某,故毛某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意思根据《中名义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毛某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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