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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商局处罚自由裁量权(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处罚罚”事项清单》,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行政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

公告明确,适用税务行政处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工商局扣缴义务人首工商局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新疆;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广东省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行政和辅导。


“‘首违不罚’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裁量权念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裁量权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实施办法制度创新,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葛广东省刚表示,全区税务系统自由新疆将自由通过行政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处罚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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