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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利率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通货膨胀下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影响)

11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是对200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下称“2009年版《指引》”)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指引》,在主要原则上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2016年4月发布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标准》(下称《IRRBB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委员会对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下称“2004年版《原则》”)的最新修订。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兴业研究。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兴业研究。



信息报送频率由半年提升至季度。《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季度报送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而此前的报送频率为半年一次。


《指引》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指引》中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时,应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改善内部计量系统、在规定时限内降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敞口、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本等,并可采取监管会谈、加大检查频度、限制市场准入、实施监管处罚等措施”。而2009年版本的《指引》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首先要求整改,仅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提出了补充监管措施(包括增加信息报送频率、提高资本充足率等)。(鲁政委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何帆系兴业研究助理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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