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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识产权案例商标侵权过半(怎么申请商标)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并要求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商标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商标,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万翠堂公司认为,通过宣传与推广,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邹先生的青花案例椒鱼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门头及美团平台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2021侵权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侵权000元。


邹先生不服判决,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邹先生外,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青花椒”案就此引发舆论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过半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有显著性。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万翠堂方面早前曾宣布对所有自己涉及的商标案进行撤诉,但13日进行的二审中该公司仍然出庭参加了诉讼,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邹先生的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并且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相关案涉“青花椒”商标的读音、含义相同,易使公众混淆成都和误认;邹先生的店将“青花椒”用于店知识产权招,不是仅仅菜单中的描述性使用,会误导公众。


邹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同时,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并没有损失,其火锅申请店也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使用被诉侵权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邹先生经营餐馆招牌中的“青花椒”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本次庭审怎么的焦点。四川高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万翠堂注册的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万翠堂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注册商过半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成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申请性大,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大。青花椒是用于指代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



四川高院认定,万翠堂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案例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权取得授权之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邹先生的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料,“并非商标性使用”。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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