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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工人与用工企业的关系(劳务派遣者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加以明确。在司法实务中,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


首先,两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区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划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已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当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务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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