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所得税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优惠政策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小型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企业所得税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减免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减免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优惠政策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微利和4
年度中间开业企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企业所得税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微利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小型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