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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一年内误申报免于罚款(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不服的)




我们认为,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任何提示的前提下,自觉申报税款能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分考虑纳税人自查补税的情形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时间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纳税人隐瞒的收入中,部分收入存在造成少缴税款时间较短、数额不大等情形,考虑纳税人已经全部补税纠正,可否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方便时切盼回复,谢谢您。






回复:
亲爱的学员,能不能免于行政处罚不应该到我这里要答案,因为我这里给不了答案。你有一个错误观点,就是认为自己是主动申报和税务局没有提醒你纳税,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所以不存在主动申报应该受到免责的问题;其次,也不存在税务局必须提醒才申报的前提,信息提醒是税务局的主动服务,但不是他们的本职义务。






你们单位犯的错误包括两项:
一是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二是未按期缴纳收款。
分别涉及到《征管法》32 条、62 条、64 条的处理,其条款解释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释义。①第 3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 6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第 64 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纳税期限 届满前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此,在理论上讲税务局的处罚有理有据。至于他们是否可以对你们高抬贵手,那就不 是税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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