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黄山市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委属各部门:


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委办公室对原《屯溪区农委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溪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区农委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人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廉政承诺书,在本单位公示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屯溪区农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的工作原则


领导小组要坚持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领导小组工作制的内容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贯彻上级精神,部署下一步工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2、领导小组应做到年初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半年、全年有专题工作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党委、纪委。


3、领导小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同时,与下属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对目标责任书的执行及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对下属二级机构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两次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5、领导小组对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党委和纪检组汇报、请示,对处理结果要写出专题报告。


6、领导小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纳入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群众学习并参与监督。


7、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向党委报告两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积极组织和支持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8、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党内外群众参与监督的制度;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及特邀巡视员、监察员以及其他党内外群众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设置党风廉政建设征求意见箱,开通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意见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时开启。征求到的意见要进行分析、登记、编号、归档,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予以调查处理。


9、农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领导成员,应切实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正确区分责任界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屯溪区农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


区农委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书记、机关支部书记和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 农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及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工作部署。年初,根据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分解,经党组审定后,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公开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调查研究。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讲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考核。年终,农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对委机关各科室和二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区纪委。


第六条 奖惩兑现。对委属二级机构和机关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奖惩严明;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 总结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大力表彰先进科室和个人,为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屯溪区农委廉政谈话制度


1、新提拔的科室、站所负责人在任职前,由委纪检组长和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进行廉政谈话。


2、委班子成员、纪检组长每年与部门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3、对全委干部职工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有群众反映和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存在差距和问题或同志之间、部门内部之间闹不团结等,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实行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4、与新提拔的科室、站所负责人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


5、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求、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6、受谈话的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7、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区农委群众来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方便群众,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最大限度解决社会不和谐因素,根据《信访条例》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屯溪区农委群众来访委领导接待日制度如下。


一、接待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具体接待时间是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接待地点:屯溪区农委会议室。


三、接待人员:接待的人员为区农委领导班子成员。各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协助委领导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1. 委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委领导依次轮流值班,值班领导因出差、参会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时,由委办公室负责联系其他在家委领导代为接待。


2.委办公室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3. 接待工作结束后,业务科室应按照委领导的批办意见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般情况下办理结果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15日内书面答复来访群众;一时难以办到的不能按期回复结果的应主动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列入今后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得推诿或将问题上交。


4. 对涉及举报类问题,不得将情况透露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泄露投诉人信息并造成后果的,以及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区农委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户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基层、服务联系,更好的宣传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农民增收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专业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特制订农技干部联系点制度如下:


一、联系人员:区农委和各镇所有农技人员


二、主要职责:经常深入联系户家中,建立联系户经营基本情况台帐,指导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宣传农业有关政策,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帮助协调解决生产销售中的实际困难,制定具体的帮扶目标和措施,使所联系的户经营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三、具体要求:每位农技人员每年至少联系10户,每年到每户家中联系不少于6次。


四、督查考核:委每月对将对每位农技干部联系户情况进行抽查,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并将农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及奖励工资与所帮扶专业大户的工作实效挂钩


屯溪区农委公务接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减少公务支出,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农委及二级机构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范围


公务接待主要分为常规性公务接待、对上争取项目和招商引资接待三大类。常规性公务接待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时接待外单位来人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住宿费等支出(不包括会议费)。对上争取项目和招商引资公务接待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对上争取项目和招商引资活动时所发生的用餐费、住宿费和其他物品支出。


二、 明确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科目


所有公务接待费用一律在本单位年度政府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政府单项奖励对应科目列支。不得在单位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差旅费等其他科目;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不得转嫁负担,向下属单位分摊接待费用。


三、 实行接待费用指标控制


公务接待费用指标由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对上争取和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确定,每年年初下达。


四、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标准和费用报销程序


(一)省部级来宾餐饮标准80-100元/人.餐,本省地厅级来宾餐饮标准60-80元/人.餐,其他来宾不超过50元/人.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少客多陪,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除外事、招商活动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三)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做到“定点就餐,四单齐全”,即公务接待公函、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原始菜单和发票齐全,定点酒店由农委统一确定。如需到非定点酒店就餐,必须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农委主要领导批准。


(四)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单项单次报销,严禁捆绑列支。


(五)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先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明确接待地点和标准,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建立公务接待费用定期公布和检查通报制度


要完善单位内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按季公布接待费用支出情况,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将适时开展重点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


六、违反公务接待行为的处理


严禁区内吃请;不得假公济私报销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对上争取项目和招商引资名义发放职工福利。违反公务接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屯溪区农委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委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节约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一调派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调度。使用车辆均实行登记制度,谁使用谁登记。各科室使用车辆,经领导批准登记后,由办公室统一派车。驾驶员一律凭办公室派车指令出车。


二、定点入库


车辆统一停放在区政务中心规定车位。凡双休日、节假日,非工作用车一律入库停放,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如因工作用车需按规定进行用车申请登记。


三、维修保险


1车辆维修需在区采购中心指定维修厂进行定点维修。按照“先申请,后修理”的程序办理。对于确需更换部件或修理部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办公室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检修。


2、车辆保险需在区采购中心指定的保险企业定点保险,并严格执行统保险种及限额。


四、经费管理


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中石化加油卡”,专车专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的,应提前报办公室同意后再办理。


五、文明驾驶


驾驶员应自觉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发生交通违章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理。严禁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做到执行任务及时、准确、无误,不擅自离岗,有事须提前请假。


屯溪区农委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主任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四、严格财务审批权限。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5000元以上支出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支付。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所有收支由委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审核人、签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七、因公出差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参加会议报销须附会议通知)。


八、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九、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


十、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1)委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2)办公室将全委办公用品需求情况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待批准后确定全委办公用品采购计划;(3)由办公室和财务科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并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登记单》;(4)委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


十一、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科室和办公室按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委财务结算。


屯溪区农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护,科室使用,责任到人,防止丢失和损坏。


2、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由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科室、站所不得自行采购。


3、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站所不得随意调出或变卖。


4、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办公室每年要会同财务科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查,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物品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区农委公务出差审批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出差,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包括公务考察、调研、慰问、学习交流、监督检查、评审等活动。


二、出差要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出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确定出差事由、人数、天数及目的地等,按照审批流程报批。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凭据,未附审批单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四、委领导在市内出差,须通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赴市外出差,委主要领导须向区委区政府履行外出报告制度,委其他领导须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再出差。


五、科室负责人在市内出差,须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再出差;赴市外出差,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出差。


六、科室一般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出差;赴市外出差,须经科室负责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出差。


七、市内出差,原则上当天来回不在区县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住宿的,必须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自行安排住宿。


八、市外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市内出差,住宿费和交通费按市财政局《关于执行<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执行。出差人员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十、委财务科要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制度审核报销。市外出差应及时报销;市内出差每月报销一次,超过1个月未报销的,将不再予以报销。


十一、委纪检将会同财务科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监督抽查,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农委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姓名、职务


出差事由及目的地


出差起止日期


出差总天数


车辆安排情况


科室负责人意见


单位领导


(分管领导)意见


说明:本表作报销依据,并附会议、培训通知及其他公务活动相关文件。


屯溪区农委首问责任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制度。


1、本委工作人员均属“首问负责制”范围。


2、首问人是指本单位第一个接受来访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3、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工作与本人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和接待或帮忙来访者找到经办人员,并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


4、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5、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部门的责任人或经办人员。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负责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6、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单位和部门。


7、属电话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将电话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转告相关部门办理。


屯溪区农委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分管或负责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包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委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层层追究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执行党委党组、政府工作决定和决议不力的;


3.违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机关各项制度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因失职造成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各种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


5.因失职造成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的;


6.因失职造成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5000元以上的;


7.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党委党组、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各种会议形式或由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初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5.漠视公共危机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避险的;


6.在本文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外,有悖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者,经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须要追究的一切言行;


7.凡具有本章第六条7种情形之一者,除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还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承担分为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对党委党组、政府交办的重大紧急工作任务,拒不执行,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的;


4.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5.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6.因机关干部工作不力、失职或渎职,形成上访隐患,继而发生群众上访事件的;


7.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在问责过程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问责过程中,包庇下属错误的;


第十条 追究种类


1.诫勉谈话。由被问责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被问责人在机关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后予以通报批评;


3.扣发绩效工资。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4.年终考评不称职。直接被确定为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即属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不称职人员;


5.留岗查看;


6.调离现岗;


7.停职检查。在停职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8.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 责任等级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后果、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责任等级,对情节较轻者适用于第十一条追究种类1、2或3;对情节较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4、5或6;对情节严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7或8;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成立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主任办公会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可由委党委成员提出或责成委纪检委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可由委纪委牵头,也可由委党委责成专人组织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通报。


第十七条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经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委党委审批并抄报区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委党委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委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屯溪区农委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区农委全体工作人员要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练掌握相关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具体业务事项时,既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行政事项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明确标准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为增强限时办结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


督,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


时限和监督电话。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理由和延长的办理时限。逾期未能办结且没有书面告知的,视为默认或同意。延长办理时限由分管负责人决定或批准。


(四)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行限时办结制度负总则。


二、主要内容


(一)对以下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5、委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各类公文、信函件。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或承诺办理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材料或行政指令的次日起计算,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对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三)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事务、事项,其办理时限应


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或委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党委会议、主任办公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


4、对于各类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送领导指示。要件和急电,应按照领导批示立即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曰内清理分送。对于传阅的文件,传阅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并交还办公室。对于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并将文件送还办公室。


5、信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各类信访件、区领导批示件和群众来信等)有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 0个工作日内办结。


6、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2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度作出书面答复。不应由本委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7、委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8、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相


关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如因分管领导或人员外出,可由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和人员,按时限办理。


(四)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屯溪区农委工作人员考勤督查办法


一、考勤督查对象


考勤对象为委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考勤督查内容


1、督查内容:上下班签到情况,上班在岗状态及遵守纪律情况,中心工作及节假日值班执勤到岗到位情况。


2、考勤纪律及要求。全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上下班纪律,上下班自觉签到(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委办公室签到,在区农技中心上班的工作人员统一到农技中心办公室签到),严禁代签或者提前签到;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到位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上班时间不得随意串岗、离岗,不得看电影、视频、玩电脑游戏、炒股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中途有事离开岗位的,须向科室(站所)负责人或办公室打招呼;因病、因事不能出勤上班的,当事人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单位一把手审批),否则视为旷工。节假日和中心工作的值班、加班安排,应按时到岗到位,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需换班要事先跟带班领导和办公室汇报。


三、考勤督查办法


1、成立委作风建设督查组,负责对全委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工作的督查。督查组成员如下:


组 长:程 军


成 员:程 艳 方祖蓉 吴志敏 邓新文


2、督查组采取不定期查岗、查看签到记录、开会签到等方式进行督查。


四、惩处办法


(一)、被本委督查组督查通报的,按以下办法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或绩效工资:


1、每迟到、早退1次,扣发20元;


2、每旷工1次,扣发100元;


3、每发现1次在岗玩游戏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发40元;


4、无故不参加委安排的中心工作1次,扣发50元;


5、值班不到岗1次,扣发100元。


(二)被区级有关督查组通报的,除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以外,一律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一)规定的标准双倍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或绩效工资。


(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或记者曝光,除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以外,一律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一)规定的标准三倍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或绩效工资。


屯溪区涉农收费清理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保涉农收费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特制订本制度:


1、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所有涉及村级组织、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或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行文,对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无条件执行;


4、涉及农村的收费服务、罚没等,必须按经审批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罚没;


5、农村公益事业确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管理条列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未经申报审批的项目严禁要求农民进行筹资筹劳;


6、对于涉农收费的文件,与国务院、安徽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有抵触的,一律给予废止,不再执行;


7、缺乏收费依据或违反法律政策、超过法定标准的收费,一律不予批准;


8、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


屯溪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制度


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规定,为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程序必须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规定执行。


2、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政部门提交决算报告。


4、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的决算报告,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5、村集体在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时,应接受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6、违规或强行要求村民、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侵占、挪用一事一议资金和违规使用劳务的,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屯溪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


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涉农收费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进行1-2次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日常工作检查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适时安排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


3、监督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被检查单位农民负担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不足等。


4、检查中发现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同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6、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


7、对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屯溪区农委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组民主集中制建设,有效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屯纪字[2010]49号文件《关于推进“一把手”“两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农委党组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团结和带领全委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农委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委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五)“一把手”末位表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科技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党组研究时,由承办科室提交工作讨论方案,“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讨论中每位班子成员要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必要时可经投票表决后做出,并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坚决执行“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贯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研究确定农委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委重大农业项目安排。


(四)讨论研究本委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区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五)讨论决定本委工作人员考核。


(六)分析全委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七)讨论决定本委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委性的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办公、采购、干部职工福利等大额资金使用。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业务科室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委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业务科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三条 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业务科室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科室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组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六条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业务科室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业务科室落实。


第十八条 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屯溪区农委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农业委党委成员,有关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一般为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


屯溪区农业委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会议及指示精神,研究传达贯彻意见;


2、研究农口系统党建工作;


3、研究农口系统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


4、审查批准农口系统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


5、审查批准农口系统基层党组织上报来的对科级以下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


二、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视需要安排;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批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根据区委确定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讨论制定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决定中层干部的提名、任免、奖励和处分;


4、部署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讨论决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6、其他需要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


1、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7月份,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


2、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3、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是检查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纪律、决议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实际重点解决党内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4、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班子成员要互相交心谈心,广泛征求并认真梳理群众意见,确保针对1-2个实际问题,通知各位成员做好准备,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并请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


5、民主生活会中,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制定整改措施,会后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书面报告。


四、党政联席会


由主任或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讨论研究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本委机构、人事、工资奖惩等问题。


五、主任办公会议


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半个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和检查区委、区政府及市农业委下达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以及本委行政重大事宜。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主任办公会。


六、行政例会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办公室负责召集,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委职能科室、站、所负责人参加,主要汇报总结、检查近期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七、全委干部职工大会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办公室负责召集,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八、工作汇报及点评会议


以科室、站所为单位,每月月底或月初召开一次,由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科室、站所全体人员参加,分管领导到场。每位工作人员汇报上个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个月计划等相关工作,汇报结束后,先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点评,然后由分管领导总评小结。


屯溪区农委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结合区效能办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保证工作时间。干部职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勤。


2、严格公出审批。委主要领导外出离开黄山市和病、休假等,应提前2-3天向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委副职领导外出离开黄山市应提前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到区内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等应提前告知委主要领导和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落实去向告知。机关人员工作期间需要临时外出办理公务的,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应告知本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外出办理公务的,应告知分管领导。因外出办理公务无留守人员的,应张贴去向告知单。


4、严格请销假程序。正常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委副职领导请休假应提前向委主要领导报告,科室负责人请休假应提前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请休假3天以上者一律报主任签字批准。


5、严格执行病假、事假与工资挂钩的政策规定。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及其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会议纪律。上级及委机关通知的会议,要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无故迟到者,予以通报批评;无故缺席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按照旷工规定予以处罚。


7、严格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查岗。委考勤领导组要明查暗访相结合,严格督查,同时接受群众举报。


区农委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审批制度


为规范区农委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根据《屯溪区区直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出行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用车辆的,经审批后方可租用。各科室需租用车辆的,先填报车辆租赁审批单,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平台租车事宜。


二、下列公务活动,按程序审批后,可在平台上租用车辆:


(一)出差、会议:委机关负责人出差和参加各类会议,确实需要租车的;委机关组织或承办会议(活动)需要租车的。


(二)公务接待:接待区外农委系统来人或区外客商需要租车的。


(三)集体活动:委机关牵头组织多部门参加的调研、考核、验收、检查等集体活动需要租车的。


(四)应急处置:执行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需要租车的;运送资料、设备等物品不方便随身携带需要租车的。


(五)其他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租用车辆的。


三、车辆租赁费实行分类管理:专项工作出差租车费,从工作事项对应的项目经费中支出;会议租车费,在会议费定额中支出;公务接待租车费,在接待费中支出;一般性出差租车费及其他租车费,在定额公用费中开支。


四、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车辆租赁报销时须附审批单、公务用车平台行程派车单、发票、会议通知或公务接待函等。


五、委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车辆租赁费支出,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的不予报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