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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合伙企业需要报财务报表吗)

虽然市场上的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运作模式设计的多种多样,但各参与方担任角色基本确定,从各参与方及其合伙人角色情况对财务并表问题判断分析如下:


1、普通合伙人是否并表



普通合伙人参与方式是判断其是否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关键。


一是受托管理、收取固定管理费模式,普通合伙人不应该并表。主要体现为普通合伙人接受资金提供方委托代为行使产业基金管理权限,从资金方或产业基金收益中提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用。该模式中普通合伙人不拥有实质权力且不享有可变回报,目前市场上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较多采用此种模式。


二是主动管理、有固定收益也有可变回报模式,需综合考虑角色重要性进一步判断是否并表。主要体现为普通合伙人主动参与并有权主导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筛选、投资管理及其他活动,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同时对其浮动收益享有一定比例分成,也以自有资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模式中应结合基金中各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及其对风险收益的承担程度综合判断普通合伙人是否满足“控制三要素”,如普通合伙人达到了控制标准,应该将投资的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三是存在多个满足并表条件的普通合伙人时,一般以影响最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抓手判断其是否并表,具体可根据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投资金额、委派人员及担任的角色等判断。


2、金融机构有限合伙人是否并表



目前市场上的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主要模式中,金融机构出资担任有限合伙人的,虽然其出资比例占到绝对多数,但从其出资目的、担任角色及运作方式等综合判断,基本都无法达到将产业基金并表的条件,这也充分体现了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的结构化主体性质特征。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自身原因。目前国内投融资体制尚不如西方国家发达,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后基本无法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包括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实际都是“代客理财”,金融机构只是履行托管职能,吸收的资金作为其表外资产不纳入其财务报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无法将表外资产投资的产业基金纳入其合并范围。而且这些表外资产投资增值目的明确且按公允价值对投资业绩考核,自身非常符合“投资性实体”定义,根据会计准则“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更不应该将投资的产业基金并表。


二是模式架构原因。首先,有优先保障安排的属于“保护性权力”,不满足“控制三要素”,金融机构不并表。基于当前国内投融资体制限制,金融机构投资产


业基金时都需要项目运作主体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并通过各种架构设计优先保证其资金安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投资类似于“优先股”,权益优先于项目运作主体担任的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属于“保护性权力”。然后,无优先保障安排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参与主动管理,“不能够影响回报”,不满足“控制三要素”,不能并表。虽然在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内部各有限合伙人处于同一级次,但金融机构通常因为对实业管理没经验等原因不会参与产业基金的实际管理,其只是作为一个财务投资人赚取财务投资收益,不能“影响回报”。最后,金融机构获取的收益相对固定,不是“获取可变回报”,不满足“控制三要素”,不能并表。目前金融机构投资产业基金各种模式中一般都会要求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或者兜底收益,不属于“可变回报”。


3、项目运作主体有限合伙人是否并表



判断其是否有并表权关键是看其是否享有权力及该权力的大小。


一是如普通合伙人无实质性现实权力,项目运作主体有限合伙人独享权力,则项目运作主体虽然担任有限合伙人角色,依据合伙企业法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按照会计准则其实质享有控制权,满足“控制三要素”,应该并表。


二是如普通合伙人也享有权力,且回报可变,则需要判断项目运作主体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力大小,其权力对回报产生最大影响的一方应该并表。


三是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如为定向投资单一项目,财务并表应结合该项目的控制情况综合判断。判断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是否应该纳入某一参与方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最有效的方式是从参与基金的项目运作主体单位出发,尤其是承担PPP项目主要建设、运营和管理责任的社会资本方,此类主体一般会以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两者都有的方式参与基金,需以会计准则“控制三要素”为基础综合判断其是否满足对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的并表要求,如应该财务并表的,对该基金按结构化主体进行财务并表核算和管理。


4、结论与建议



(一)以并表研究为契机,增强创新意识


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自身就是一个创新事物,且在不断出现新的模式,对其财务并表问题的研究已经走在了会计研究领域的前沿,充满智慧和挑战。相关人员应该以此为契机,被动判断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是否并表的同时,还要增强创新意识主动提出意见,使产业基金结构设计更加完美。此外,随着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金融严监管政策规定,原有部分典型“明股实债”类资金已经较难通过投资产业基金方式参与PPP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需要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和资金方相关条件,进一步优化完善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项目运作单位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外,财务专业人员也应发挥更大作用,从各方实际需求出发,提出财务专业意见,确保各方目的实现和PPP项目正常推进。


(二)以信息披露为重点,降低违规风险


(参考文献:孙晨.合伙型PPP项目产业基金财务并表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21(14):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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